2004年11月1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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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郎有妻痴女喊冤倒霉女子法庭讨债
黄法

  杭州富阳28岁女子蒋某因为宫外孕动手术需爱人签字,才发现远避的同居男友郑某竟早有妻室。今年8月12日,做完手术的蒋某将43岁的“男友”——来自台州黄岩的郑某告上法院,要求其赔偿自己因输卵管切除而致八级伤残的经济损失。
  近日,黄岩区法院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蒋某经济损失17348.90元、精神抚慰金5000元。蒋某诉称,去年4月,我与郑某相识,郑某隐瞒结婚有家事实与我建立了恋爱关系,同年9月双方开始同居。今年5月底,我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郑某,郑某说反正迟早要结婚,同意生下孩子。6月8日,我发现下身出血,便到杭州市妇保医院查出是宫外孕,医生要我立即转往杭州市第一医院治疗。杭州第一医院诊断后要我住院治疗。期间,我多次电话联系郑某,可他却不予理睬。我父母通过多种渠道找到郑某后,他才来到病床前,并在手术单上以丈夫名义签字,但以无钱为由不肯支付医疗费。这时郑某才告诉我,他已有妻子家庭,但两头都不会放弃的。经手术,我右侧输卵管被切除,共住院8天,花去医疗费6913.6元,出院后医院建议休息两个月。因我右侧输卵管被切除,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。而郑某在我出院后避而不见,至今不肯支付医药费等。就因为郑某隐瞒婚姻情况与我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,最终造成我八级伤残,使我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伤害,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现要求法院判令郑某承担医药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732.40元。被告郑某辩称,我与蒋某同居生活是在2003年10月15日至2004年春节前。蒋某宫外孕手术时,我之所以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,原因是出于以往对蒋某的感情和同情。今年春节后,两人已分手,也没有同居过。而蒋某也没有提供是由于我使她造成宫外孕的相关证据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系有妇之夫与原告同居,事实清楚,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,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;原告作为民事行为的能力人,在交朋友中不够自重、自爱,草率同居,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再者,造成宫外孕的原因较多,但主要是个人身体因素决定的,因而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。对被告的辩称因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,法院不予采信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,理由成立,其合理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。(黄法)